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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这个规定来分析,如果协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无效。
如果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员工可以请求撤销。
在实务中,劳动者在签完离职协议后再主张公司有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情形,因为很难举证证明,所以,很难符合主张协议无效的两个条件,很难获得法院支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那么,如果协议约定的经济补偿低于这个标准,员工也签字画押了,事后还会不会认定为显失公平或存在重大误解呢?
从目前的判例来看,认定显失公平的案件也极为少见,绝大多数情况下,离职协议都会认定为有效。
另外,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只有在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的时候,才能要求支付其差额部分,并没有规定低于法定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需要补足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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