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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董事职务而言,虽然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董事与公司的关系。
但根据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以下简称《规定》)的规定,公司董事与公司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因此,合同双方均有任意解除权,也就是说无论任期是否届满,公司可以随时解除董事职务,董事也可以随时辞职。
解除董事职务是《公司法赋予董事会的权利。不是赋予公司的权利。既然只是董事会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尚未解除,此时,公司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那么,公司董事会解除董事职务,公司是否需要支付离职补偿呢?
对此,《公司法》和之前的司法解释均没有规定,但是根据刚发布的《规定》,公司解除董事职务应合理补偿,以保护董事的合法权益,并防止公司无故任意解除董事职务。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离职补偿不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因为,后者是基于劳动关系的解除才产生的。
如果是对董事长的员工身份即劳动关系的解除。
则要看具体的解除原因,如果是因为其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过错例如严重违反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被追究刑事责任等,则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其他解除事由下即不过错解除、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则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当然,如果是董事长,这种情况,从公司法上来看是不太可能存在的,因为公司法上来讲,董事是由股东选举产生的,董事长再有董事选举产生。
但非董事长的董事在公司工作比较常见,此时双方是劳动关系。
另外,根据公司法规定,如果是职工董事,非因其过错解除劳动合同,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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