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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组织是具备用工资质的用人单位?

2022-12-15 次浏览

1.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是以盈利为目的经济性组织,是用人单位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劳动合同法》的主要调整对象。

2、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一种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其录用工作人员是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一种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这类事业单位与职工签订的是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还有一种事业单位如医院、学校、科研机构等,有的劳动者与该类事业单位签订的是劳动合同,此时,就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有的劳动者与该类事业单位签订的是聘用合同。

3、社会团体。

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4、基金会。

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的非营利性法人。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公募基金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私募基金。

5、机关法人。

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国家军事机关、政协等,其录用公务员和聘任制公务员,适用公务员法,不适用《劳动合同法》,但机关法人招用的非公务员的工勤人员,需要签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

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目前,我国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规定主要集中于宪法、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民法通则、物权法等法律法规,而这些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个名词的概念、涵义进行法律上的明确。

在《民法总则》实施之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民法总则》实施之后,开始具备法人资格。

7、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即农村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民法总则》实施之前,农村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上不具备法人资格,《民法总则》赋予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资格。

8、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在《民法总则》通过之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例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是否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存在很大争议。

9、非法人组织。

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10、法人分支机构。

《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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