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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隐瞒犯罪记录入职,能不能解除合同?

2022-12-14 次浏览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无效。

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五款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并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追究劳动者的赔偿责任。

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也不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

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原则上劳动者有义务告知的仅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如果劳动者所隐瞒的“前科”不是刑事处罚,法律和用人单位对于所在岗位也没有特定的要求,也不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比如说一位油漆工入职时隐瞒了曾被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历,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就不能以此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刑法》第一百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而且,《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也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

(一)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

(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三)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

(四)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

你所应聘的岗位为保安,属于你所不得从事的岗位,但你没有如实填写,明显既是对公司知情权的侵犯,也是对相关规定的违反。

因此公司有权单方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综上,虽然应聘一般岗位,无需向用人单位披露过往的犯罪记录,但是如果应聘时保安,则必须如实披露,否则,构成欺诈,用人单位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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