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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第二份合同到期,企业是否必须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2022-12-17 次浏览

李先创于2008年1月1日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自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止。

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又与李先创续签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

2009年12月31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李先创提出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发生劳动争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续订劳动合同,且没有法律规定的除外情形时,劳动者提出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是否可以理解为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必须和该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种观点认为,连续订立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决定与劳动者第三次续订合同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第二份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有权选择是否续签劳动合同,只有在决定续签劳动合同的时候,才必须和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自己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 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后,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即劳动者没有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没有是否续签劳动合同的选择权,劳动者只要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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