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中企法顾官方网站!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和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时,”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此种情形需要满足四个条件:
其一,双方已经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这里的“两次”从《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即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
如果施行前已经多次签订固定期限合同的,这些次数不计入此处的“两次”内。
另外,这里强调“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如果连续签订两次甚至更多次劳动合同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也不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而且,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是连续签订的,如果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间存在中断情形或者非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隔断情形,则也无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其二,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的情形。即劳动者不存在可以被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或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而被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及因为不能胜任工作经调岗或者培训仍然不胜任工作可以被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其三,劳动者没有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其四,双方续订劳动合同的。
对前三点,现在争议不大,但是第四点,争议较大,即此时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能否终止劳动合同?
一种观点认为,此处将“双方续订劳动合同的”特意注明,就是为了强调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签订需要双方的同意,因为既然是续订劳动合同,就必须遵守《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的“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否则,完全不应当出现这9个字。
另一种观点认为,此处仅仅是阐明劳动合同续签的事实,因为在双方已经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属于续签劳动合同。
对此争议,现在还没有全国统一规定,但有些地方对此有明确规定,例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并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建议用人单位密切关注当地规定。
电话咨询:400-8813-133
邮箱:437005814qq.com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北大街33号1号楼
运营中心:四川省成都市天府三街619号 泰合•国际金融中心15楼
Copyright © 北京中企法顾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 科创纵横    备案号:京ICP备2021021116号
扫一扫免费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