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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签合同降低合同条件,员工拒绝续签可以获得赔偿

2022-12-16 次浏览

袁文自2002年7月1日起进入用人单位工作。双方签订的最近两期劳动合同期限分别为:2008年8月26日起至2010年8月25日止,2010年8月26日起至2011年8月25日止,袁文从事生产技术类工作。

合同期满前,用人单位向袁文发出《员工续约/转正评价表》,双方达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意向。

2011年9月15日,袁文认为用人单位交其签署的新合同文本较之前的合同存在实质性变更降低了其劳动待遇而提出异议。

用人单位认为新合同并未降低其待遇只是文字表述不同而已。

因双方协商不成致新合同未能签订。2011年10月7日,在再次与袁文就续订劳动合同事宜交涉未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向其发出《劳动合同签订通知书》,限其在10月7日内签署并履行新合同,否则视为拒签劳动合同。

袁文未签。10月8日,用人单位向其发出《劳动关系终止通知书》,通知其从10月9日起与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同时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其支付自9月26日至10月8日期间的2倍工资3730元整。袁文当天收到通知并离职。

袁文认为,自己因用人单位提供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降低其劳动待遇而未签订新合同,公司因此与其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属非法。

在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非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等仲裁请求被驳回后,袁文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不能协商一致的,从《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出发,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对该目的的实现,则应按照双方原劳动合同的约定或实际履行内容确定。

因此,如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拒绝签订的,用人单位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反之,如用人单位降低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拒绝签订的,用人单位因此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系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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