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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11 月劳动者周鼎天入职至某国有企业,在保卫室任保 安员,其岗位职责为保障用人单位有序安全开展生产,双方签订 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1 年 12 月末,该国有企业按照《员 工绩效管理实施细则》以及《保安员绩效管理 (考核) 办法》对 周鼎天进行考核, 因周鼎天 2021 年 8 月在工作岗位上睡觉,企业对 周鼎天 2021 年度的考核结果给出了 “不合格”评价,并向周鼎天送 达了《考核结果通知书》。
2022 年 1 月根据《员工待岗管理暂行 办法》该企业将周鼎天纳入待岗人员进行管理,安排周鼎天参加待岗 培训及随后的复岗考试。
周鼎天对考核结果不予认可,其主张 2021 年 8 月在工作时间睡觉的行为系领导同意,故其拒绝服从用人单 位安排的待岗培训,也拒绝参加复岗考试。
随后周鼎天申请劳动仲 裁,请求恢复保安员岗位;并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其原工资标准补 发工资差额 6000 元。
经查,用人单位制定的《员工绩效管理实 施细则》、《保安员绩效管理 (考核) 办法》、《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均经法定程序出台,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内容符合 法律法规之规定,并已向全体员工公示。
结果驳回劳动者周鼎天的仲裁请求。
周鼎天不服仲裁结果,起诉至人 民法院,法院一审判决结果与仲裁裁决结果一致,双方当事人均 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用人单位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做出待岗培训、复岗考试 的安排属于企业用工自主权的范畴。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 度,对用人单位的全体员工具有约束力。
考核系企业管理权及用 工自主权的体现,用人单位根据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工作表现进行 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安排不合格的员工进行待岗培训、参加复 岗考试,并无不妥。
而周鼎天主张的其睡觉行为属领导同意后的行 为,该主张与保安员保障安全的岗位职责要求不相符。
员工无正 当理由不认可考核结果、要求恢复原工作岗位,于法无据,不应支持。
典型意义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体现在企业用工规划和用工管理的方 方面面,办案机关要在维护劳动者各项合法权益的同时,确保用 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依法合理行使。
对企业用工自主权的依法保 护,有利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科学有序进行,也有利于促进劳动 关系和谐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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