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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朋友圈发布不当内容被降薪,合法吗?

2022-12-02 次浏览

吴先力为某用人单位的技术课课长,月基本薪资14520元。

2018年5月24日当晚,吴先力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三张图片,中间一张图片为用人单位参加苏州市最佳雇主评选宣传照,该照片正中下方为用人单位处管理本部部长徐X的头像照,而宣传照两边吴先力分别放置两张黑暗中的烛光照,并配文“让苏州看见"。

不久吴先力的同事提醒吴先力该行为不妥,后吴先力删除以上图文。2018年5月29日,用人单位就吴先力微信朋友圈发布的图文事件与其谈话。

吴先力书写了道歉函。

2018年6月4日,用人单位发布人事通知,以吴先力“利用网络平台发布对公司形象不利的内容,行为低俗,情节恶劣,因其身份及社会地位的特殊性,给公司带来了无法估量的重大损失"为由,依据《违纪处分规程》第5.5.7条的规定,罢免吴先力的工会副主席职务,并给予降级处分。

2018年6月14日用人单位向吴先力发出《降职降薪通知函》,将其岗位由技术课课长调整为技术课系长,职级由M1Z4调整为S2,基本工资由14520元调整为7750元。吴先力以公司无故降薪调岗为由,与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回函同意吴先力解除劳动关系。

后吴先力提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仲裁驳回吴先力的请求后,吴先力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关于违纪事实,对行为的评价不能离开文化习俗及传统习惯,吴先力将公司的宣传照放在中间,并在两边放置黑暗中的烛光照,在中华文化习俗及传统习惯中认为该行为系对逝者的祝福、是祭祀所用。

吴先力认为是感恩,与中国文化习俗及传统习惯明显不符,且吴先力在事后也意识到其行为的不妥,并出具了道歉函。

其行为系对公司及同事带有侮辱性的行为。吴先力认为录音及道歉函是受迫的,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缺乏依据。

关于制度依据。被上诉人2015年版《违纪处分规程》已履行了告知程序,且关于违纪行为第5.5.7条的规定与2012年版《违纪处分规程》相一致,该规程内容亦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故该规程对吴先力具有约束力,亦可作为公司规制双方劳动关系的依据。

由上,公司针对吴先力的违纪行为作出降职降薪处罚具有事实及制度依据。

因此,吴先力认为公司无故降职降薪的理由不能成立。

吴先力向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用人单位予以同意,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用人单位不存在违法行为,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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