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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方银与某保安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未为王方银缴纳社会保险。
王方银于2019年5月27日摔伤,因医治无效于同年9月4日去世。
治疗期间,王方银共产生医疗费用420834元,其中符合医保报销范围的为288152.73元。
王方银亲属已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报销医疗费用27612.21元。
2019年10月22日,王方银亲属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令某保安公司支付医疗费420834元。
仲裁裁决后,某保安公司不服,诉至法院。法院认为王方银共产生医疗费用420834元,其中符合医保报销范围的为288152.73元。
某保安公司未为王方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故该医保可报销的费用288152.73元为某保安公司应向王方银赔偿的医疗保险待遇损失。
鉴于王方银亲属已经通过新农合报销了27612.21元,该部分应予扣除,故判决某保安公司支付医疗费260540.52元。
本案折射的是我国《社会保险法》确立的城乡二元、三三制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体系内在关系问题。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在参保对象、资金统筹、保障范围、主管机构等方面均有所不同,尤其在保障范围方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保障的范围和标准远高于新农合。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是其法定义务。
本案中,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法院判决用人单位赔偿当事人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相应损失,不仅符合《社会保险法》的立法目的,维护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更可以使职工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现社会法的社会安全目标。
同时,该裁判有利于促进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城乡一体化进程,彰显制度的公平性,保证农村居民群体的基本医疗水平;还可以均衡企业负担,创造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促进劳动者的合理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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