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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人员未完成业绩目标能否认定为不胜任工作?公司能不能降职降薪?降职后仍完不成业绩可以解除合同吗?
销售经理入职近两年没有业绩,被多次降职降薪后仍没有业绩,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员工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补发工资差额和违法解除赔偿,会获得支持吗?
钟兵(化名)2019年9月入职江苏省某新材料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录用岗位为一级销售经理,试用期3个月,转正工资为基本工资6000元(包含加班费和保密费)+绩效考核工资5000元+绩效职级工资7000元。
根据公司薪酬制度规定:一级销售经理年度业绩指标≥1000万元,每三个月考核一次,根据业绩完成情况调整员工的职级和薪酬。
对于第一次考核不合格的,由销售部负责业务培训、督促和诫勉,并调整职级和绩效考核工资。
第二次降级仍不能胜任岗位的,公司将作出辞退处理。
2019年12月业绩考核,钟兵在9-11月的销售业绩为0,公司考虑到其处于适应期,暂不进行降职降薪。
2020年3月业绩考核,钟兵完成业绩仍为0,考虑到他还处于适应期,公司还是没有对其进行降职降薪。
2020年6月业绩考核,钟兵仍然没有任何销售业绩,公司将其降级为二级销售经理,基本工资降为5000元基本工资+8000元绩效工资。
2021年1月业绩考核,钟兵再次因没有销售业绩被降级为一级销售员,工资被调整为4000元基本工资+2600元绩效工资。
2021年4月业绩考核钟兵还是没有业绩,被降级为二级销售员,工资调整为2100元基本工资+2000元绩效工资。
2021年7月,公司因钟兵在职期间一直无业绩、未履行岗位职责,经过工会同意后将其辞退。
2022年1月,钟兵申请劳动仲裁,超过受理时限诉至法院,诉求为:1.支付2020年5月份至2021年6月份期间拖欠克扣的工资141401.84元;2.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2000元。
法院认为,公司依据薪酬制度对销售人员进行考核,钟兵入职前期公司对其采取鼓励、宽容的态度钟兵虽未做成业绩,但未对其降职降薪。
在钟兵入职半年多后业绩仍为0的情况下才第一次降职降薪;在入职一年多后的考核中钟兵业绩仍然为0,公司再次对其降职降薪。
钟兵在入职公司近两年时间,经公司多次培训均未做成任何业绩,未给公司创造任何价值。
公司依据薪酬制度在对钟兵多次考核不合格的情况下,解除与其劳动关系,并通知工会,程序合法,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钟兵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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