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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应当自什么时候起算?

2022-11-23 次浏览

2015年3月2日至2015年11月16日,蒋海力至何荣贤安排的工作地点从事数控车床工作。

2015年6月26日,何荣贤作为法定代表人的某用人单位登记成立,但一直未与蒋海力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5年12月21日,何荣贤通过银行转帐形式支付给蒋海力14200元。后双方发生纠纷,蒋海力申请仲裁,要求该用人单位支付2015年3月2日至2015年11月16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41850元。

仲裁机构裁决该用人单位支付蒋海力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7439元。该用人单位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2015年3月2日至2015年6月25日,用人单位未依法登记成立,不具有用工主体的资格,不具备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条件,蒋海力主张此前的二倍工资,于法无据。

而该用人单位于2015年6月26日依法登记成立,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依法本应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否则应自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企业设立阶段招用的劳动者,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时,支付期限应自该企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即设立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算,至补签之日止,最长不超过11个月。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同时,建立劳动关系的前提是用人单位具备用工主体资料,而用人单位筹备期间是个较为特殊的时期,其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但又能从事一定的法律行为,与外界发生一定的法律关系。

用人单位成立前的筹备阶段,可能出现设立成功或设立失败两种情况。我国法律对设立中的用人单位中的用工问题,未作出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在用人单位筹备期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发起人应当签订相关书面协议,对于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的约定,从而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设立后,应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避免延迟签订而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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