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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享有一切劳动权益的前提,如果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无论是追讨工资、补缴社保,还是申请认定工伤、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等,首先应当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能够认定劳动关系的举证包括:
1、入职登记
面试通知、应聘登记、录用通知书、入职登记表等;
2、工作证明
工作服、工作证、工牌厂牌、出入证、证明职务身份的证件等;
3、工资、社保证明
工资流水明细、工资条、住房公积金记录、社保缴费记录、工作证明、收入证明等;
4、工作记录
打卡记录、考勤记录、加班通知、加班审批单、工作记录单、本人代表公司签订的合同、财务借款单、报销凭证等;
5、通信记录
工作中来往邮件、qq聊天记录、微信记录、工作安排短信记录等;
6、录音、录像、人证
与公司领导谈话、工作情况的录音、录像、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以上举证可能无法单独成为证据,需要几项或多项证据相互印证,才能确认劳动关系。
张山(化名)2021年4月经朋友介绍入职天津某食品公司,岗位为销售部经理。
公司没有与张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由法人邵某通过个人账户转账,月薪为6000元底薪+绩效。
2021年12月13日,公司法人邵某在工作群中宣布“暂停业务”、“团队解散”。
随后张山以公司未签劳动合同、拖欠工资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诉求为:
1.支付2021年11月11日至12月13日工资7578.49元;
2.支付2021年9月至11月垫付货款11967.46元;
3.支付2021年11月至12月期间报销款6844.12元;
4.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2000元;
5.补缴2021年4月至2021年12月期间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工伤保险;
6.支付2021年4月至11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84000元。
仲裁委裁决后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食品公司主张与张山之间只是劳务合作关系,请求判决无需向其支付赔偿。
张山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截屏、工作证、入职登记表、工资单、银行流水明细、庭审笔录等,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张山提交食品公司为其制作的工牌、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其为公司销售部经理,结合公司法定代表人邵某每月通过银行账户向张山发放工资记录,及公司在工作群聊天记录中要求张山填写的入职登记表情形,可以确认公司与张山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张山从事公司安排有报酬的劳动。
自张山入职公司处直至离职时,公司未与张山签订劳动合同,公司理应支付张山2021年5月12日至2021年11月31日期间双倍工资差额。
最终法院判决:食品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山支付2021年11月、12月份工资4642.76元、双倍工资差额47853.16元,驳回张山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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