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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能够证明是员工拒绝签订合同,还要支付二倍工资吗?

2022-11-18 次浏览

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向用人单位实际提供劳动之日起,劳动合同关系成立。

自劳动合同关系成立之日起一个月内,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未依法签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但如果是劳动者自己不愿意签合同,甚至一开始就打着让公司支付双份工资的主意,故意拒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吗?

2017年1月4日,李某入职L公司。

入职当月,L公司行政部门数次要求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李某认为签订劳动合同即失去自由而拒绝签订。

L公司因李某是技术人才,相应岗位上难以找到可以替代的员工而继续用工,遂要求李某签订一份《自愿放弃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承诺书》。

2017年12月31日,李某从L公司自行离职,并于2018年1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二倍工资的责任来源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也就是说,二倍工资责任,其实是从用人单位不主动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一点出发的,也即《劳动合同法》认为用人单位主动提出签订劳动合同是其义务,用人单位没有提出,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过,签订劳动合同需要双方合意,如果劳动者不愿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无法强制劳动者签订。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自愿放弃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承诺书》,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不签订劳动合同、继续用工以及不主张二倍工资差额等问题达成的合意,只要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承诺书生效后就应该严格按照其内容来履行,即劳动者不得再行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差额。

从实践上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均对劳动者过错导致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一问题作出了细化规定,前者第二十一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足一年,用人单位有足够证据证明其与劳动者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完全在劳动者,且用人单位无过错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两倍工资。

但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后者第76条也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支付两倍工资至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前一日时止。

但用人单位有足够证据证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完全在劳动者,其自身无过错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两倍工资。”

综上,如果用人单位能够举证证明已经要求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劳动者原因导致合同未能签订的,用人单位不用支付二倍工资差额。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形式包括书面材料、视听资料以及证人证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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