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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找员工续签合同,员工要求涨薪才续签,公司能否直接终止合同?需不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
劳动合同期满的双方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企业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
企业如果维持原劳动合同待遇,员工不愿意续签,企业终止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企业续签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都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一个月内作出决定,如果劳动合同期满继续用工,超过一个月后员工可以要求企业赔偿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于炀(化名)2016年1月入职北京市某企业管理公司,职位为软件工程师及项目经理,双方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
2019年4月,公司向于炀发送电子邮件,提出以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签劳动合同,但于炀希望涨薪签约,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并且于炀经常在外地出差,双方就暂时没有续签合同。
2019年10月,公司再次向于炀书面提出续签劳动合同,于炀再次提出涨薪要求,拒签书面劳动合同,于炀最后工作至2019年10月18日。
于炀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加班费、未休年休假工资共计21.7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在合同到期后提出过与于炀续签劳动合同,于炀要求涨薪签订新合同,双方因此一直未能就书面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
公司按照原合同与于炀签订合同并无明显不妥,双方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于炀。
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主要在于惩戒无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规避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公司并不属于此情形,故于炀主张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和再审法院认为,于炀已明确告知公司其不同意按照原工资待遇续订劳动合同,其对未能签订劳动合同并不存在任何过错。
在此情况下,公司如要继续用工,可提高于炀待遇以签订劳动合同,其亦可与于炀终止劳动关系,并向于炀支付经济补偿金。
现公司不提高待遇与于炀签订劳动合同,亦不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于炀经济补偿金,而是继续对于炀进行用工并按照原待遇支付于炀工资。
在此情况下,公司依法仍应向于炀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最终法院判决:北京市某企业管理公司向于炀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6万元、延时加班费28172.4元、休息日加班费1659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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