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中企法顾官方网站!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就不能建立劳动关系吗?

2022-11-11 次浏览

邹先勇,男,1953年4月24日出生,于2004年入职某用人单位,从事看管、发放自行车工作。

2015年4月25日,双方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协议约定工作期限自2015年4月26日起至2016年4月25日止,并明确了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未为邹先勇缴纳社会保险费,邹先勇也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邹先勇于2015年9月18日21时在下班路上遭遇交通事故死亡。

邹先勇亲属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亡认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邹先勇与用人单位未建立劳动关系为由将申报材料退回。

为此,邹先勇的配偶及其子女于2016年6月6日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

在签订有《劳务用工协议》,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领取养老金的劳动者能否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一种意见认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均属劳务关系,理由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男年满六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应该退休。

本案中的邹先勇虽然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该退休。

退休人员的劳动者主体资格因退休而丧失。

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存续的,自退休年龄达到时自然终止,之后继续留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因主体资格丧失双方建立的不属劳动关系,而应按劳务关系认定。

另一种意见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及《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并不意味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公民就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其宪法意义上的劳动权利仍然存在。


关键词:
中企法顾首页线下精品课用工系统班顾问咨询案顾问团队客户案例 劳动法讲堂加盟中企法顾走进中企法顾 网站地图

电话咨询:400-8813-133

邮箱:437005814qq.com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北大街33号1号楼

运营中心:四川省成都市天府三街619号 泰合•国际金融中心15楼

Copyright © 北京中企法顾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 科创纵横    备案号:京ICP备2021021116号

企业法律顾问咨询

扫一扫免费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