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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与工伤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能否兼得?

2022-11-10 次浏览

张凯南于2015年6月到用人单位处从事水电工作。

2015年9月24日,张凯南在工作中不慎从脚手架上摔下,导致头部及胸部受伤。2015年11月6日,张凯南受伤被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

2016年3月16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张凯南构成八级伤残。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2016年3月24日,张凯南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主张自己的权利。

【仲裁请求】

1、由用人单位支付各项工伤待遇共计211565元;

2、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5400元;

3、由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48600元。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

1、由用人单位支付张凯南各项工伤待遇共计67306元;

2、由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690元;

3、由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7380元。

工伤职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对此问题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工伤职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理由是:

1、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伤职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2、工伤职工辞职后除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还可享受一次性工作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后两种补助金的性质即是在工伤职工辞职后对工伤职工的补偿。

特别是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偿金,是由用人单位发放。对用人单位来讲,缴纳工伤保险就是为了防止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因工伤事故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发生工伤后责任本应当由工伤保险全部承担。

工伤职工申请辞职,为其发放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就是用人单位对员工的一种补偿,如果再要求其承担经济补偿金,有点违反公平公正原则。

另一种意见认为,工伤职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而且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伤职工的经济补偿金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不存重复给付的不公平现象。

经济补偿金是按照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的工作年限和工资标准进行计算的,是对职工过去累积劳动的一种补偿;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职工因工致残丧失或部份丧失劳动能力对就业能力的影响而给予的补偿,其计算的依据是伤残等级和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到退休前的剩余年限。

因此,这两种不同性的补偿,不存在重复计算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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