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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如果企业在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未支付工资,职工以此离职要求按照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会支持吗?
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裁判结果:
部分法院认为停工留薪期工资属于工伤保险待遇的一项,不属于劳动报酬,不支持经济补偿。
也有部分法院认为,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性质仍然是工资,企业拖欠工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李海(化名)1990年12月进入河南省鹤壁市某煤矿公司工作,2001年与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6年6月23日,李海下班乘坐公司的班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海胸外伤、胸部软组织损伤、双耳鼓膜穿孔、神经性耳聋…。
李海本次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后,劳动能力鉴定为:伤残九级。
公司向其支付了因本次事故停止工作期间的工资,李海于2018年7月起恢复工作。
2020年9月,李海旧伤复发,医院诊断为双耳鼓膜穿孔、双耳中耳炎、神经性耳聋,经社会保险中心审核,符合工伤保险相关规定,同意旧伤复发治疗。
2020年9月-2021年3月,李海旧伤复发治疗期间,公司未再向李海支付相应待遇,亦未为其缴纳此后的社会保险费。
2021年4月,李海向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公司违法拖欠停工留薪期工资,造成本人生活困难,通知解除劳动关系。
李海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46008元、经济补偿金234057元…。
仲裁委审理后裁决:公司支付李海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停工留薪期工资38426.28元,经济补偿金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二审法院:停工留薪期工资不属于工资范畴
法院认为,停工留薪期的规定出自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一个概念,在停工留薪期内,职工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因此,停工留薪期工资应属于工伤保险待遇的一项,既是对职工受伤的一种赔偿,也是为了保障工伤职工获得生活的保障。
所以,停工留薪期工资不能简单地等同于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不应将停工留薪期工资视作《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劳动报酬。
一审、二审法院判决:公司支付李海停工留薪期工资38198.1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1072元,经济补偿金诉求不予支持。
再审法院:停工留薪期工资性质仍然是工资
再审法院认为,双方主要争议为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是否属于劳动报酬。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李海因工伤而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性质仍然是工资,属于劳动报酬。
公司客观上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李海劳动报酬的情形,李海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应当向李海支付经济补偿。
李海在公司已工作30年有余,现李海主张25.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支付李海停工留薪期工资38198.1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1072元、经济补偿金176333.01元(6915.02元×25.5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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