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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违法单方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要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2N)。
员工提起仲裁状告企业违法解雇,首先要举证企业的解除行为,辞退通知书、离职审批表、离职证明、口头解除录音录像、聊天记录等。
如果企业无法证明辞退的合法性,就会被判定为违法解除。
劝退可以理解为企业实施劝说或建议员工辞职的行为,最终是否离职的主动权仍然由员工自己掌握。
劝退过程中若没有明确表示辞退员工的意思,就不能认定为单方解雇。
但如果离职证明中离职缘由是“公司劝退”,员工仍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汪亦苇(化名)是广州某科技公司员工,在试用期内公司认为汪亦苇的工作能力未达到公司的满意条件,不能胜任工作,于是对其进行劝退。
在与部门总监和行政经理一起沟通后,汪亦苇最终选择主动辞职,在办理离职手续时,离职审批表中离职原因汪亦苇填写的是:工作强度较大,本人不能适应。
离职后汪亦苇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和一个月的代通知金,仲裁委审理后未支持其仲裁请求,汪亦苇不服裁决,上诉至法院。
汪亦苇主张,公司是在觉得本人无法适应其提供的较大强度的工作时采取劝退。
汪亦苇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公司存在劝退行为,在公司提出劝退建议时,本人并未进行任何表态,然后公司硬性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合同赔偿。
法院认为,虽然汪亦苇主张是被公司劝退不成后强制辞退,但根据离职审批表显示,汪亦苇离职类别并非“被辞退”,在离职原因一栏填写的是“工作强度较大,不适应”,也是没有公司要求其离职的意思表示。
即便汪亦苇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实公司存在劝退行为,但公司也只是实施了劝说或者建议行为,最终是否离职的决定权或主动权仍然由汪亦苇自己掌握。
总之,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是公司主动行使解除权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汪亦苇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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