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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与员工签订协议,以现金补贴的方式予以补偿。
员工领取社保补贴后,又向社保部门要求企业补缴,企业能否要求员工返还社保补贴?
如果仅仅是在劳动合同、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协议中约定了社保补贴数额,或者约定工资中包含了社保补贴,企业无法证明实际支付社保补贴的数额,要求返还将无法获得支持。
【参考案例】(2021)新民申2851号
如果企业在员工离职时一次性给予社保补贴,或者在员工每月的工资中实际支付了社保补贴,并在书面协议中约定了违约返还社保补贴的条款。
当员工违反约定要求补缴,企业提起诉讼要求员工返还社保补贴,人民法院会判决员工返还。
汪海(化名)2017年12月入职广州某商场工作,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商场没有为汪海缴纳社会保险,
2021年11月,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签订的《和解协议》约定:商场一次性支付汪海社保补贴20000元,汪海收到该款项后,放弃向社保部门要求商场补缴社保,且不得追究商场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工资、加班费、补贴等费用,双方劳动权利义务结清,如有违反,汪海必须全部返回社保补贴。
汪海收到商场支付的社保补贴后,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补缴社会保险。
2021年12月,商场补缴了汪海的社保费用、滞纳金利息共64267.70元,其中汪海个人应承担费用为20666.42元。
商场补缴社保后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汪海返还社保补贴、社会保险费用、社会保险滞纳金合计83769.83元。
仲裁委审理后裁决:汪海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返还社会保险费用20666.42元、社保补贴20000元,合计40666.42元。
汪海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约定变更或者放弃。
双方签订的《和解协议》约定违反了上述法律强制性规定,因而无效,汪海因《和解协议》而从商场收取的20000元,应当予以返还。
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商场已结清汪海工资,而商场为汪海补缴社会保险费用中含汪海个人应承担数额20666.42元,汪海应依法将该20666.42元返还给商场。
最终法院判决:汪海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商场返还社会保险费用20666.42元、社保补贴20000元,驳回汪海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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