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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违纪行为没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应当如何处理?

2022-11-04 次浏览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从这条规定可见,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包括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不限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而且,《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因此,当时的司法实务认为员工的违纪行为即使没有被规定在规章制度中,根据实际情况,只要该行为达到了严重程度,用人单位就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当时,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立法者认为规章制度不可能穷尽一切违纪行为,只要劳动者的行为是违纪行为且达到严重程度,例如一个月旷工达十多天、多次拒绝服从领导的合理的工作安排等就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该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由此可见,该法将劳动纪律纳入劳动规章制度中,而且,该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在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时,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该条相对于《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而言,删除了“劳动纪律”。

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因此,劳动纪律必须经过民主程序通过并公示才能作为用工管理的依据,否则,就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针对上述分析,司法实务中还是存在不同观点,有些司法这认为,虽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删除了劳动纪律作为用工处理的依据,但是《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尚未废止,因此,该规定仍然有效,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仍然可以作为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有些地方例如深圳司法实践中仍然认可用人单位以员工存在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例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八十九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近几年发生的一些典型案例例如阿里巴巴虚假病假案就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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