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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王李系某用人单位职工,用人单位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但未参加工伤保险。
2013年6月,张王李操作机器时不慎挤伤右手。
用人单位对张王李工伤赔偿数额无异议,但认为应从中扣除其已获得的人身意外伤害险赔偿3万元。
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参加商业保险中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后是否还应当参加工伤保险问题的复函》的有关规定,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强制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按照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无论是否参加了商业保险中的人身意外伤害险,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不能代替工伤保险。
企业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为职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险。
用人单位的投保行为纯粹属于给员工的额外福利,无法起到替代工伤保险的功能。
很多用人单位为员工购买了人身意外险,以为它能够将员工人身意外的风险转嫁给保险用人单位,但是这是不可能的,这是由两者属于不同范畴的保险决定的,其区别主要体现在:
1、两者的被保险人不同。在雇主责任险中被保险人是雇主,而在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被保险人是单位的职工。
2、两者的保险对象不同。雇主责任险的保险对象是雇主依法对雇员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对象则是职工的身体或生命。
3、两者的赔偿依据不同。雇主责任险的赔偿依据是法律或雇佣合同,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赔偿依据则是保险合同所约定的内容。
4、保险金额不同。雇主责任险的保额一般确定为雇员年工资的一定倍数,而团体人身意外险的保额由投保方自行确定。
5、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正因为前面四点区别,决定了在雇主责任险中,保险人的赔偿是代替雇主履行了应尽的赔偿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中,保险人根据条款对被保险人进行给付,得到团体意外险给付的职工仍可根据法律或雇佣合同在向雇主行使要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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