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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后企业能否追回给予的福利?

2022-10-31 次浏览

冯世宇是一家用人单位常务副总经理,因故辞职不久,冯世宇便接到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应诉通知书,要求冯世宇归还单位住房一套。

原来,该外商投资用人单位在与冯世宇签订劳动合同时,为冯世宇80万元购买了住房一套,冯世宇只支付了成本价30万元后,便取得了该商品房的所有权。

该用人单位认为,当时之所以为冯世宇购买住房,是基于与冯世宇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5年的原因,但冯世宇只工作了2年,便提出辞职,显然冯世宇已经违背了当时的承诺,应当归还单位为他购买的住房。冯世宇是否应当归还住房,单位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用人单位为核心员工提供特殊福利,是用人单位留住核心人才的必要手段。但用人单位在支付特殊福利的时候,一定要考虑到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对员工要有一定的约束。

因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根据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可见,用人单位不能以支付特殊福利为由约定服务期。针对核心员工,用人单位在支付特殊福利时,应当采取渐进的支付办法,尽量避免一次性支付。

另外,还可以将劳动关系转化为民事合同关系来处理,如本案中,用人单位可以采取借款的方式,先于支付50万元的房屋补贴款,与冯世宇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然后劳动合同每满1年,债务减少10万元,如果冯世宇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剩余部分的债务仍然存在,用人单位可以向冯世宇主张债权。

除此之外,用人单位对核心员工的激励还是很多其它方法,不一定要采取这种一锤子买卖的激励方式。

例如激励和约束平衡的期权激励就是一个不错的方法,设定好行权条件(例如可以将工作年限、绩效作为行权条件等)、退出条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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