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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是合法裁员的必经程序。未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或者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但劳动行政部门对裁减人员方案提出异议的,不能裁员。
另外,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劳动法中的“报告”一词在实践中含义和解释方法很丰富,导致了报告义务的履行并非文义解释上的“传达、告知”那么简单。这里所说的“报告”的性质是备案还是申请批准?
实践中各地对于法律规定的“报告”理解不同,存在较多版本的地方性政策,劳动行政部门的干预程度和权力范围也千差万别。
企业在决定实施裁员时,需留意当地政策及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管尺度。
裁员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裁员是指管理中的裁员,包括一切减少雇员的行为,既包括批量解聘,也包括单个解聘,既包含解聘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也包含解聘与单位存在其他雇佣关系的人员。
狭义裁员是指劳动法中的裁员,特指批量解聘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
解聘与单位无劳动关系的人员,不适用劳动法。
单个解聘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人员适用于劳动法中的一般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相关规定。因此前述讨论的裁员仅限于狭义裁员,即劳动法中的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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