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中企法顾官方网站!
虽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仲裁庭裁决案件时,裁决内容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应分别作出裁决并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权利。
也就是说,终局裁决书中不应有非终局事项,但在现实中,一个仲裁裁决既有终局事项,又有非终局事项的现实是存在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对此情况做了具体规定,即该种裁决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在实践中,部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一个案件分拆为两个案件,对劳动者的部分请求作出非终局裁决,允许用人单位就这些裁决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同时,就劳动者另外一部分请求,作出终局裁决,用人单位只能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事项,而不能再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其中的终局裁决案件,用人单位无法主张同一案件尚有非终局裁决部分而向法院起诉,只能选择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终局裁决。
仲裁庭的裁决书可能存在不规范的地方,比如属于终局裁决而未在裁决书中注明的,或者不属于终局裁决而当作终局裁决的,或者对当事人权利未明确提示的。
企业在参加劳动争议仲裁以及收到仲裁庭的裁决书时,需要自己审查申请以及裁决事项是属于终局裁决还是非终局裁决,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利。
仲裁裁决书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
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2条的规定,法院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电话咨询:400-8813-133
邮箱:437005814qq.com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北大街33号1号楼
运营中心:四川省成都市天府三街619号 泰合•国际金融中心15楼
Copyright © 北京中企法顾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 科创纵横    备案号:京ICP备2021021116号
扫一扫免费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