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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女工受到特殊保护,解聘的条件有严格的限制,但若出现特殊情况,则一样可以解聘。
具体而言,若哺乳期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用人单位不仅可以解聘,而且无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当然,由于哺乳期女工受到特殊保护,仲裁和法院在审理解雇哺乳期女工案件时,对企业的合法性审查相对要更严格,企业需要做好充分的证据准备,否则解雇哺乳期女工务必要慎重。
并不是哺乳期劳动者就一定不能解聘。如果哺乳期员工存在重大主观过错,比如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则用人单位是可以解聘的。
这样的主观过错可以是在哺乳期之前发生,而在哺乳期才被发现,也可以是在哺乳期期间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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