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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起诉公司支付加班费,有没有时效限制?

2022-10-15 次浏览

关于加班费诉求的保护期限,只要离职后一年内提起,都可以支持,只是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太多的障碍,其中最大的障碍是举证问题。

有意见认为应当保护一年,理由是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就加班费问题申请仲裁,应当受一年仲裁时效限制,对于超过一年部分的请求不予支持。

有意见认为应当保护两年,理由是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关于用人单位有保存工资支付台账至少两年的相关规定,应当从申请仲裁当月倒推两年,超过两年部分的请求不予支持(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是农民工,则用人单位需保留三年的工资支付台账,深圳则有特殊规定,一律要保留三年的工资支付台账)。

上述说法并不准确,首先加班费属于劳动报酬,不受一年普通仲裁时效的限制,认为加班费请求仅支持一年的说法不准确。其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关于用人单位有保存工资支付台账至少两年的相关规定规范的是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应当理解为用人单位无需对两年前的加班费是否已支付的情况进行举证,并不能理解为免除用人单位支付两年前加班费的规定,两年前的加班费仍受法律保护。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如证明劳动者有加班的事实,则用人单位应举证两年内加班工资是否已支付的事实,如已超过两年,则因用人单位无举证义务,应当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如劳动者无法举证两年前的加班费末支付的情况,对其诉求可能会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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