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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或为对员工实施有效管理,或为节约经济成本,用人单位常常依据其内部规章制度中的规定,对员工实施罚款、扣减工资等经济性处罚。比如迟到、早退、怠工、逃岗等,企业有权对其罚款,并在工资中扣除。
这类条款是否有效? 公司是否能找到更合理合法的途径来解决员工违纪问题?
原《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了单位可以对职工进行行政处分并给予一次性罚款,第十三条规定了罚款的金额由单位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20%。
但该条例在2008年被废止,目前尚无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单位可以对职工进行罚款。
虽然《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企业降低其工资的,降低后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该条例规定企业可以根据规章制度降低劳动者工资,但亦但是根据目前的检索结果,上海地区法院在审理相关劳动争议案件时未见直接以该条款支持公司扣减工资的案例。
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19)沪01民终13682号中,法院认为《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企业降低其工资的,降低后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本案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关于旷工扣除相应工资的规定过苛,违反了《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由于司法裁判观点存在分歧,企业根据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罚款存在一定风险。那么用人单位应如何对员工进行有效的日常管理呢?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可以根据员工行为的严重程度,规定不同程度的纪律处分,并应在《员工手册》中明确,员工累计收到一定次数的某层级警告,即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用人单位即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以规章制度架起日常管理与劳动合同解除的桥梁。
也可以在劳动报酬中设定绩效工资或类似薪资组成,同时在绩效制度中将员工的违纪违规行为作为绩效考评要素,例如明确,若员工因本人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或员工存在其它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则该员工的绩效考评应为不合格,员工的绩效薪酬将受到影响,用人单位有权少发或不予发放绩效奖金。
在日常管理中通过绩效考核的方式处理员工的违纪违规行为,从而替代存在法律风险及争议的罚款处罚方式,避免诉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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