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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员工的试用期长短与劳动合同签订年限有关: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及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能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至1年的,试用期不超过1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1年至3年的,试用期不超过2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3年以上,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最多约定6个月。
员工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企业可以单方解雇,无需支付赔偿。
如果员工请求企业延长试用期限,企业同意的话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将1年的劳动合同变更为3年,将试用期变更至6个月。
如果已经是6个月的试用期满,就不能再延长。
法律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即使员工从企业离职后再次入职,也不能再约定试用期,但如果员工再次入职后不是从事原岗位,两个岗位有较大的差别,企业约定试用期通常也不会被判定违法。
如果企业约定试用期超过法定期限,或违法延长试用期,已经履行的期限,员工可以要求企业按照转正后的工资标准支付赔偿金。
陈鑫(化名)2018年6月入职北京某工程单位,双方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2018年9月,试用期满后延长试用期3个月。
2018年12月,延长试用期满,双方重新签订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满又延长了3个月。
2019年6月,双方又重新签订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6个月。
2019年12月,双方再次重新签订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满又延长了3个月。
2020年6月,双方重新签订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满又延长了3个月。
2020年12月28日,陈鑫已入职单位两年半,但仍处于试用期内,单位以陈鑫不能胜任岗位为由,向陈鑫发出试用期辞退通知书。
陈鑫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以及违法解除赔偿金。
仲裁委审理后裁决:单位支付陈鑫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42924.14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8000元。
单位不服裁决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陈鑫2018年6月7日入职,试用期3个月,但陈鑫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因陈鑫因生活困顿,反复恳求我公司延长试用期,公司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给了员工多次试用期的机会,双方五份劳动合同属于屡次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关系屡次重新建立,并非违法约定试用期。
公司因其消极待岗且业绩不佳,同时因投标工作的重大失误,造成公司达100多万的重大损失,据此,公司与陈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不属于违法解除。
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动申请延长试用期、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延长试用期等均不属于突破试用期次数的合法事由。
本案中,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公司应当向陈鑫补足工资作为试用期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
公司以试用期考核及试用期表现为依据,以不能胜任岗位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明显缺乏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工程单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陈鑫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42924.14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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