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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的互联网上,“80后在加班对领导唯唯诺诺,90后在摸鱼装模作样,00后在重拳出击整顿职场”,给职场00后立下一个鲜明又独特的人设。
拒绝下班开会、拒绝周末团建、霸气回怼老板…此类内容在短视频平台总能获得大量打工人的点赞。
至于对错,企业和员工的角度不同,肯定有不一样的看法,我们下面来分析一下其中存在的劳动法律问题。
首先企业安排员工在下班后开会,属于延长员工的工作时间,应当视为加班。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虽然法律规定企业安排员工延时工作需要与员工协商,但实践中都是由企业单方安排。
因为大多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都会约定“员工应当服从企业合理的工作安排”,员工签订了合同,则视为员工同意企业安排加班。
所以只要是在合理的时间内,员工一般不得拒绝公司的加班安排。
但如果企业安排员工加班每月超过了36小时,员工可以明确拒绝加班。
“你只给8小时工资,还要占用我下班时间”,这是很多打工人最有共鸣的一句话。
企业安排员工下班后开会、安排员工休息日团建,如果注明是全员必须参加,那么就应当支付加班费,如果提前声明自愿参加,不计为加班,则无需支付加班费。
因为劳动法规定,企业安排员工延时工作应当支付加班工资,员工自愿加班,企业无需支付加班费。
所以,企业安排员工下班后开会,员工一般不得拒绝,但企业应当支付加班费。
即使企业未支付加班费,员工拒绝也是属于不服从工作安排,企业可以依据规章制度予以处罚。
但员工可以随时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企业按照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支付加班工资。
这种情况下公司想开除员工,可以依据制度中“不服从合理工作安排”或“辱骂领导”条款解除劳动合同。
当然,如果员工怼老板只是根据事实据理力争,不存在辱骂行为,就不能依据相关条款解雇。
无论以什么理由解除合同,都必须有合理合法的规章制度作为依据,司法实践中,很多企业开除严重违纪的员工,却因为没有有效的规章制度作为依据,最终败诉赔偿。
企业制定规章制度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制度条款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制度制定后要向全体职工公示告知,员工违纪必须是制度中可以解雇的严重违纪行为,企业才能解除,任何一个环节错误,企业解雇都会被判定违法解雇。
企业解雇员工没有法律依据,被判定违法解除,员工可以要求继续回到企业工作,或者要求企业按照工作年限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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