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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飘飘是重庆某用人单位员工,2018年9月30日,因第二天国庆节放假,单位部分职工提早下班,林飘飘从单位下班完成洗漱后,搭乘公交车回老家看望父母。
当日18时42分许,林飘飘搭乘的208路公交车行驶至涪陵区国道319线2229公里+667米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林飘飘受伤。
2018年11月8日,交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林飘飘无责任。
2019年2月28日,林飘飘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019年5月9日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认定林飘飘的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构成工伤。
单位认为,上下班途中能够认定为工伤的关键在于“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
人社局未调查核实林飘飘是否属于擅自离岗,其不属于正常上下班,不属于“合理时间”;也未调查核实林飘飘回老家探望谁,是自己父母,还是公婆。综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被诉认定工伤决定。
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人社局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林飘飘系单位的员工,于2018年9月30日下午15时至16时左右下班离厂,搭乘公交车回老家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的事实。
同时,还证实林飘飘有每逢节假日回老家看望父母的日常生活轨迹,以及部分工友在节假日前都有提前下班的现象。
因此,根据以上事实并结合林飘飘回老家的时间路线图情况,可以认定林飘飘在事发当天下班后回老家看望父母,系在其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父母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下班途中。
人社局认为林飘飘受伤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并认定为工伤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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