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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用人单位向刘奕孜发送入职报告邮件,邮件表明刘奕孜可于2017年11月16日前往指定医院体检,根据自行需要于2017年11月20日办理住宿手续,且于2017年11月21日8点至用人单位办理报到手续后签订劳动合同。刘奕孜完成了体检并办理了集体宿舍住宿手续。
2017年11月21日,刘奕孜前往用人单位办理报到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刘奕孜在本起事故中受伤,交警认定刘奕孜无责。
刘奕孜认为该起交通事故发生在其第一天前往用人单位上班途中,因此,刘奕孜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用人单位自2017年11月21日起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裁决驳回了刘奕孜确认劳动关系的请求。
刘奕孜不服上述裁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与用人单位自2017年11月21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查认为,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对其进行管理、支付报酬而形成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本案中,用人单位发送入职邮件通知中载明了刘奕孜的工作岗位、薪酬以及报到并签订劳动合同的日期等信息。刘奕孜依据通知要求完成了体检、办理了住宿手续。
2017年11月21日,从刘奕孜乘坐交通工具的路线看,系前往用人单位上班的途中。
虽然刘奕孜因交通事故未能报到并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其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双方就刘奕孜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对其进行管理并支付报酬已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双方据此形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主张双方未就劳动合同达成合意,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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