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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27日,张怀义入职某用人单位工作,入职时填写的毕业学校为某职业技术学校、学历为中专。
2016年5月24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解除理由为伪造学历、填写虚假资料。
用人单位提供了教育局出具的证明,证明该县境内没有冠名为“某职业技术学校”名称的学校。
用人单位2007年版员工手册和2015年版本的员工手册中规定,提供虚假身份证件、学历证件、健康证、离职证明等,欺骗公司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009年张怀义入职培训时公司对规章制度部分内容有所涉及。
2016年6月,张怀义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2500元。该委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裁决,驳回张怀义的申诉请求。张怀义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采用欺诈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属无效。
张怀义在入职时提供了虚假的学历证书,其行为已构成欺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据,不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我国劳动法律在充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利的同时,亦依法保护用人单位正当的用工管理权,用人单位通过企业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约束是其依法进行管理的重要手段。
用人单位2007版、2015版《员工手册》均规定,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证件的,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
张怀义在2009年入职时已对2007版《员工手册》进行了学习,后又对2015版《员工手册》签收确认,张怀义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理应明知,张怀义有关用人单位对于应聘岗位的特定学历要求以及提供虚假学历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均未尽告知义务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用人单位在2016年4月人事档案抽查中发现张怀义学历证件疑点后即行核查,并于当年5月24日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超出法定时效期间。
至于张怀义有关其未出现不胜任工作的状况,用人单位录用张怀义本质上是基于能力而非学历的上诉理由。
学历不代表能力,同样,能力也不代表品行,诚信既是法律对劳动合同关系主体的基本要求,也是企业评价员工的基本尺度,用人单位作为用人单位要求所招录的员工秉持诚信原则并非苛求。
综上,张怀义提供虚假学历证书的行为违反了法律以及企业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有据,原审法院认定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张怀义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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