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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发生严重的工伤事故,造成一级工伤,产生高额超出工伤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吗?
工伤评残也就是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工伤事故越严重,伤残等级越高,医疗费用也就越高,同时所产生的不能报销的医疗费用也越高,应该由谁负担?
【案例】一级工伤,产生百万超出报销范围的医疗费,单位承担多少?
杨某2003年2月进入某公司担任电梯调试员,后担任安全项目经理,公司为杨某缴纳了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并且还购买了一款商业保险。
2007年7月,杨某工作时受伤,造成全身瘫痪,公司每月支付杨某工资和生活护理费。
2009年11月,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杨某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一级,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
社保中心通过公司向杨某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及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
公司在杨某的救治过程中,通过关爱基金及慰问、捐款等形式,给予其700607元的经济援助。
杨某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2007年7月因工受伤至2015年12月社保及其他商业保险未予报销的医疗费用1230793.42元;2010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25日期间的社会保险未予报销的护理费453408.52元…。
法院审理判决: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最终判决:
一、公司支付杨某社会保险及商业保险未予报销的医疗费用(含辅助器具费)共计110万元;
二、公司支付杨某社会保险未予报销的护理费用共计42万元;
法院认为,杨某属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目前仍在治疗中,公司对此知晓,且双方劳动关系未终止或解除。
工伤保险制度的首要目的在于及时救治、补偿工伤职工,同时通过社会化负担方式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亦为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目的,但分散风险并不代表免除用人单位的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虽未就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报销的医疗费如何负担作出明确规定,但结合该条例立法宗旨,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以及工伤救治客观需要考虑,该部分费用由工伤职工负担有违公平。
用人单位作为危险源的开启者、最有能力的危险源控制者和生产活动的受益者,对劳动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该部分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更为合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关于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的规定,即说明用人单位在工伤保险基金支出范围外,仍应负担劳动者的部分工伤待遇。
且停工留薪期待遇属于职工因暂停工作而发生的可得利益损失,属间接损失;工伤医疗费是职工因接受医疗而遭受的既有利益损失,属直接损失。举重以明轻,间接损失尚且获赔,直接损失更应获赔。
劳动能力鉴定一级伤残赔偿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4、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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