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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将项目违法分包给没有用工资质的个人,承包人招用的员工能否要求与发包单位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员工发生工伤事故,能否要求发包单位赔偿?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有三个条件:
1、企业和员工符合法律规定的用工主体资格;
2、企业规章制度适用于员工,员工受企业管理,从事企业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员工提供的劳动是企业经营业务的组成部分。
企业将业务分包给自然人,如果未对员工进行管理,不构成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条件。
发生工伤发包单位承担责任吗?
根据法律规定,企业将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西安某建筑公司承建了某建筑项目,将项目工地的部分工程分包给肖某,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模版施工劳务合同》。
李彬(化名)是肖某招用的一名木工,在该项目工地干活时摔伤,向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与建筑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院工作人员找肖某进行调查谈话,肖某称自己是该项目的工头,把李彬带过来干活,工资是由建筑公司打卡发放,我只负责垫付生活费,工人没有缴社保,建筑公司组织进行安全教育,自己手下的工人接受建筑公司管理,公司让干哪栋楼的活,我们就内部自行分配。
法院认为: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从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为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劳动者的工作是否由用人单位安排,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等因素综合认定。
本案中,根据肖某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模版施工劳务合同显示,案涉工程施工由肖某承包,李彬系肖某雇佣。
现李彬所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其提供的劳动属于建筑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以及建筑公司向其不定期支付报酬,不能证明其接受建筑公司的劳动管理或适用建筑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双方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隶属关系,故李彬与建筑公司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条件。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李彬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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