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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第一条之规定,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第二条及第四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有义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因此,就本案而言,申诉人履行生效调解书,对周某支付的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工资、奖金应当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案所涉个人收入不符合自行申报的情形,不能由所得人自行申报,应由扣缴单位代扣代缴。
如单位未代扣代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六十九条规定,税务机关除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外,应对扣缴义务人处予以相应的罚款。
其次,关于代扣代缴个人收入所得税的在法律上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持有纳税人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法定义务在支付纳税人收入的同时,从所持有纳税人收入中扣缴其应纳税款,并代为汇总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因此,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扣缴义务人是一种特殊的纳税主体,一方面,代扣、代收税款时,它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另一方面,在税款上缴国库时,又在履行纳税主体的义务。
其产生的法律后果均是劳动者履行完毕缴纳税款的义务,且缴纳税款的费用虽然形式上来源于用人单位,但实质均是劳动者的个人劳动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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