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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中法院对于竞业限制义务的认定

2022-09-22 次浏览

商业秘密保护意义上的竞业限制采狭义的界说,即企业禁止知悉商业秘密的员工在任职期间或离职后一定期间内,在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或自行从事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生产经营活动。竞业限制一般通过订立竞业限制合同或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获得实现。

竞业限制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及其衍生的雇员对雇主忠实义务在法律上的要求。竞业限制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维护企业的竞争利益。

由于商业秘密具有无形性和非专有性特点,传统保护手段大多属于事后救济,缺乏及时性和有效性。

而竞业限制则是在商业秘密尚未泄露之前,对知悉商业秘密的相关人员可能发生的破坏商业秘密的行为进行预先约束,是一种对潜在损害事先防范的制度,克服了事后救济手段的不足,是现代社会保护商业秘密的一项有效手段,并且逐渐被普遍采纳。

根据不同标准,对竞业限制可作不同分类。按照限制期间的不同,竞业限制分为在职竞业限制和离职竞业限制。按照限制依据的不同,又可分为法定竞业限制和约定竞业限制。

此外,还可根据竞业行为的性质,将竞业限制分为同业竞业限制和兼业竞业限制。

首先,应优先保护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利。劳动权属于宪法规定的基本人权,是个人生存权的基础,具有天然的正当性,并且劳动者的生存权和择业权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自由竞争的公共利益,因此应当获得优先保护。

故而一般认为如果执行竞业限制协议对劳动者的生存权和择业权造成严重影响,并明显超出用人单位的获益范围,则属于不合理的竞业限制。

其次,维护社会自由竞争的秩序。市场经济是竞争的经济,若允许企业为维护自身竞争优势而恣意限制其他市场主体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权利,则会导致商业利益保护的极端化,降低市场的活力。

所以,在处理竞业限制的权利冲突时,必须将其置于目的、时间、地域、领域、对象、补偿等合理的限制条件下,使之符合诚实信用、自愿平等、等价有偿的原则。

最后,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等权益。商业秘密保护直接关系到现代企业财产权益和创新动力的维护,这也是竞业限制制度的根本追求。

这一权益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也即在竞业限制中存在法律确认和保护的权益,而不能是由企业随意主张。

故而在司法实践中确认涉及商业秘密竞业限制协议的有效性时,应严格审查雇主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是否具有秘密性,是否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等商业秘密的法定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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