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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的业务主要是进行豪宅的租赁、销售工作。
唐天宇于2019年1月1日入职该用人单位,从事豪宅销售,双方签订了期限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唐天宇每月工资10000元。
为控制客源及房源,同时防止员工走“私单”,用人单位于2019年9月1日通知唐天宇在内的所有豪宅销售人员,必须使用公司配发的工作手机进行工作联系,该工作手机号码由用人单位提供,并已注册微信。
公司要求唐天宇通知客户加公司用工作手机注册的微信号为微信好友,并要求唐天宇通过该工作微信号与客户进行联系。
唐天宇认为无此必要,且认为使用工作手机存在泄露隐私的风险,故拒绝使用公司提供的工作手机进行工作联系,继续使用自己的私人手机号码及微信号与客户沟通联系。
用人单位与唐天宇沟通无效,于2019年11月1日以唐天宇不使用工作手机,不听从工作安排为由与唐天宇解除劳动合同。唐天宇对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行为不服,因此申请仲裁,要求裁决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赔偿金。
庭审中,唐天宇对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及依据提出两点异议:
首先,公司强制要求使用工作手机涉嫌侵犯自身隐私;
其次,自己拒绝使用工作手机并不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且用人单位也不存在任何规章制度规定员工必须使用工作手机,否则将被解除劳动合同,故公司据此解除自己劳动合同没有制度依据。
仲裁委审理认为,本案中,用人单位的业务主要是进行豪宅的租赁、销售工作,客户、房源均系公司的核心资源,具有一定稀缺性。
为防止客户流失,用人单位要求包括唐天宇在内的豪宅销售人员使用工作手机开展工作,对公司的正常经营确有必要,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公司要求员工使用工作手机进行工作沟通、交流,有利于公司了解员工的具体工作情况,万一员工离职,公司也可继续保留客户资源。唐天宇作为公司员工应当听从公司工作安排。
对于唐天宇提出的使用工作手机涉嫌侵犯自身隐私的异议,仲裁委认为,公司要求唐天宇使用工作手机的同时并未禁止员工使用私人手机进行工作外的私人交流,故该管理行为并不存在侵犯劳动者隐私的情况。
对于唐天宇提出的用人单位不存在制度规定员工必须使用工作手机的异议,仲裁委认为,用人单位虽没有具体的规章制度规定员工不使用工作手机将被解除劳动合同,但考虑到唐天宇的工作性质及公司业务的特殊性,唐天宇拒绝使用工作手机违反基本的职业道德及职业义务,使用人单位对其他销售人员的管理产生不利因素,也会导致用人单位存在无法统筹管理房源、客源的经营隐患。
综合上述情况,仲裁庭认为,唐天宇拒绝使用工作手机有一定的主观恶意,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唐天宇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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