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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受到行政处罚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司法机关主要围绕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程度以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展开裁判。
员工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恶劣、影响重大的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认定为合法解除。
(2021)鄂02民终570号中,黄某两次因吸毒受到行政处罚后屡教不改,仍在宾馆吸食毒品,被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查获。
该局决定对黄某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2018年10月31日至2020年10月31日)。
2019年8月12日,大冶税务局向黄某发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黄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法院认为根据《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者工作时间违反守法的基本义务,也是违反劳动纪律。
上班期间不得吸毒无论从劳动纪律角度还是从职业道德的角度,对所有劳动者都属于不言自明、理应知道的基本要求。
劳动者在依法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承担相应义务,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是劳动者最基本的义务。
劳动者长期旷工的行为违反了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合同的约定,致使用人单位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目的落空。
根据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书所述,黄某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工作时间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亦属触犯劳动纪律底线、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严重失职,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强制戒毒,导致长期无法提供正常劳动,对用人单位正常经营造成潜在的隐患。
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是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行使解除权的情形之一。
大冶税务局解除与黄某的劳动合同并未违反法律法规,未滥用企业用工经营自主权,符合情理以及普通大众对公序良俗的社会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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