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中企法顾官方网站!
员工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用人单位以其旷工违反规定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不同法院裁判存在差异
1.旷工系被公安机关限制人身自由,并不属于无故旷工,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合法
如(2016)鲁02民终1958号中,关于公司解除与齐某的劳动合同是不是违法解除的问题。法院认为,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的规定,齐某系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不符合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
其次,齐某于2015年1月23日从公司被公安机关带走,因而至2015年2月2日期间未能到公司上班。公司欲以旷工为由对齐某作出处理,理应对齐某为何被公安机关带走以及为何未上班进行核实。
即使公司当时无法核实,也应当在齐某于2015年2月5日签收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时,向齐某了解核实相关情况,给齐某申辩的机会。
本案中,齐某未能到单位上班系因被公安机关限制人身自由,并不属于无故旷工,而公司未了解核实相关情况、未给齐某申辩的机会,即以旷工为由解除了与齐某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
2.员工未能提供劳动系因其违法行为接受行政处罚导致,显然不是其缺勤的合法事由,且用人单位已就相关规定尽到告知义务,因此认定为合法解除
在司法实践中,采用此类观点的案件较多,如(2021)粤01民终19630号中关于公司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是否合法的问题。
法院认为,由于公司是以张某“连续无故旷工3天以上,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非以张某被行政拘留为由而解除,故审查公司的该行为是否合法。
电话咨询:400-8813-133
邮箱:437005814qq.com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北大街33号1号楼
运营中心:四川省成都市天府三街619号 泰合•国际金融中心15楼
Copyright © 北京中企法顾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 科创纵横    备案号:京ICP备2021021116号
扫一扫免费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