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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承担的5种连带法律责任

2022-08-29 次浏览

(一)劳动报酬纠纷。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第六十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向被派遣劳动者按月支付劳动报酬是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定义务,实践中如果出现劳务派遣单位拖欠被派遣劳动者工资的情况,应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向被派遣劳动者补足劳动报酬的责任。

如果是实际用工单位的原因致使劳务派遣单位无法及时向被派遣劳动者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在未足额支付的劳动报酬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加班费、奖金等福利纠纷。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等义务由用工单位承担”。

在实践中,由于被派遣劳动者是向实际用工单位提供劳动服务,接受实际用工单位的管理,被派遣劳动者的日常考勤与绩效也都由实际用工单位考核。

因此,加班费、绩效奖金等福利理应由实际用工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对于加班费、绩效奖金、福利待遇纠纷,应根据劳动合同法之规定,由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纠纷。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由于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那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理应承担向劳动者依法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义务。
(四)社会保险纠纷。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中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派遣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因此,劳务派遣单位负有给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

当劳务派遣单位没有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缴纳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或者由于没有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而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补缴社会保险的责任和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果由于用工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务派遣单位无法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造成被派遣劳动者损失的,实际用工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工伤纠纷。《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当被派遣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时,如果是由于用工单位没有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适当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导致工伤事故的发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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