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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四十六条对“同工同酬”解释为:“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劳动者,应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
依据该解释,“同工”需满足工作岗位与内容相同、劳动量相同、劳动业绩相同。“同酬”为同类岗位劳动者劳动报酬分配方法要相同,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全勤奖、工龄工资及其他福利等。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法律规定对被派遣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原则,并不等于所有被派遣劳动者工资基数、计薪方式都一样,而是要参考被派遣劳动者具体工作岗位与用工单位正式工岗位是否一致、劳动强度、工作内容是否一致。
如果判断是一致的,则被派遣劳动者应当与同岗位正式工一样同工同酬。用工单位接纳被派遣劳动者,实践中一般会事先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小时工价,不同岗位的工价并不相同,但这并未违反同工同酬原则。
鉴于用工单位只是短时间急需劳动力,工作完成之后就甩手不要劳务工,实践中劳务派遣工的工价往往比用工单位正式工的工价都高。
这种现象象虽然不符合同工同酬原则,但有利于劳务派遣人员,不能认为是违法。最后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可以参考以下几点:
用工单位应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进行细化并区别对待,一些关乎劳动者基本生存的劳动报酬,应当实行同等待遇。
用工单位可以对不同岗位上的被派遣劳动者实施区别对待,对临时性、替代性、非主业务岗位,可以容忍不同工同酬,对核心、主业务岗位、非临时性岗位实施劳务派遣的,应当同工同酬。
对连续用工的,应当实施同工同酬,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连续用工是指延续原用工期限或不间断地再次使用同一个派遣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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