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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未为女职工安排哺乳假,是否需要额外支付工资?

2022-08-19 次浏览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企业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哺乳时间和路途往返时间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企业未为女职工安排哺乳假,是否需要额外支付工资?

如果企业未安排哺乳期女职工每天一小时的哺乳时间,员工能否要求额外支付工资,法律并未明确规定。

司法实践中法院认为,女职工享受的产后1小时哺乳时间在性质上属于劳动保护,女职工未享受1小时哺乳时间要求额外支付工资不予支持。

案例】(2021)陕01民终24388号

韩鹃(化名)2011年入职西安市某用人单位工作,2015年12月起,单位开始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韩鹃于2016年1月至4月休产假,自4月8日起回到单位上班,单位未安排韩鹃每天一小时的哺乳时间。

企业未为女职工安排哺乳假,是否需要额外支付工资?

2020年6月,韩鹃向单位提出辞职,然后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用人单位支付产假工资、哺乳时间工资、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等。

仲裁委审理后未支持韩鹃的仲裁请求,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西安市自2018年1月1日起方才实施生育津贴政策,韩鹃产假期间无法获得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未在韩鹃产假期间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该行为与法相悖,故韩鹃该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关于韩鹃主张单位返还哺乳时间267小时的工资之请求,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

结合本案,因用人单位于韩鹃哺乳期内未额外安排韩鹃哺乳时间,故韩鹃该请求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经济补偿金诉求,用人单位未向韩鹃缴纳2015年12月前的社保,故韩鹃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用人单位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

企业未为女职工安排哺乳假,是否需要额外支付工资?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韩鹃主张单位返还哺乳时间工资的诉求,现行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员工未休哺乳假应当以工资方式进行补偿,故用人单位主张不支付韩鹃哺乳假工资之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用人单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产假期间工资7465.18元、经济补偿金20567.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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