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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千枝是李某家的钟点工,按照周千枝和李某的约定,每月给李某家做一次深度保洁,某日,周千枝到李某家做深度保洁,在准备擦窗户玻璃时,李某拿出安全带,要求周千枝系上安全带再擦玻璃,周千枝遂按照李某的要求系上了安全带,李某看周千枝系上安全带后就出门上班去了,出门时一再叮嘱周千枝,注意安全。
后周千枝觉得安全带束缚人,遂取下安全带扔到墙角,不料,周千枝在擦玻璃时摔倒受伤,经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腿胫骨平台骨折。
周千枝认为其受伤是因给李某提供劳动所致,李某应当对其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李某拒绝支付赔偿,周千枝遂将李某起诉到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不需要对周千枝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驳回周千枝所有诉讼请求。
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个人向个人提供劳动则为劳务合同关系。在劳务合同关系中,劳动者因提供劳务而遭受损害,由雇主和劳动者按照过错向劳动者承当损害赔偿责任。
如劳动者遭受损害是因为劳动者自身的过错所导致,损害结果与劳动者的过错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则由劳动者自己承当所有损害赔赔偿责任。
雇主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则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在上述案例中,周千枝与李某之间为劳务合同关系,周千枝在给李某提供擦玻璃等保洁劳动时受害,构成提供劳务受害。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接受劳务的一方有过错,则需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没有过错则无责任。
在上述案例中,李某为周千枝提供了安全带,要求周千枝带上安全带再擦玻璃,并一再的叮嘱注意安全,李某已经尽到了应尽的注意义务,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过错,所以,法院判决李某不需要对周千枝承担赔偿责任,合法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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