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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日,赵千轮下班后骑车回家,在回家的路上与以电动三轮车相撞,导致赵千轮受伤住院,经交通队依法认定,对方对本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后经北京民航医院诊断为左腿胫骨骨折,治疗结束出院后,赵千轮认为该事故属于工伤事故,遂要求公司代为申报工伤,公司认为该事故不属于工伤,拒绝代为申报。
依据现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应当依法认定为工伤。
具体要求如下:
一、上下班途中
发生事故的时间只能是员工下班后,从工作地到家里的这段时间,如员工下班后与同事一同聚餐,餐后从饭店回家时发生交通事故,则不符合构成工伤的时间要求,所以不成立工伤。
其次,发生事故的地点只能是员工下班回家的毕竟之路,如员工下班后与其他同事去商场逛街,且商场不在员工从单位回家的必经之路上,后员工从商场回家时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则该事故不符合工伤事故的地点要求,该事故不构成工伤。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
机动车交通事故是指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行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碰撞事故,致使一方主体受害。如非机动车与行人,或是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碰撞发生事故,则不构成工伤,不符合工伤构成的主体要求。
三、责任划分
员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需对方为同等责任或同等责任以上的责任,如受害员工被认定为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则不构成工伤。
在上述案例中,赵千轮需对肇事三轮车辆的性质进行鉴定,确定该三轮车是否为机动车,如经鉴定机构鉴定确认该车为机动车,公司方应当依法代为申报工伤,如公司方拒不配合,劳动者可自行申报或委托律师代为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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