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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很多用人单位在新员工入职时,动不动就约定试用期三个月六个月,或试用期到期后又找理由再次适用,延长试用期,这种做法真的合法吗?
张周亮2017年3月入职北京用人单位,入职第二天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期为2年,试用期六个月,试用期工资为4800每月,转正后工资为6000元每月,同年9月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辞退,张周亮依法提起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试用期是指,劳动合同关系成立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的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符合用人单位岗位要求的期间。
如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视为不需要试用期,用人单位应当依据转正之后正式职工的工资待遇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按照我国现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本案中,用人单位与张周亮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合同期限为2年,按照法律规定,该合同的试用期最长为2个月,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却约定了六个月的试用期,超出法定最长试用期期限的视为转正后的合同期限,与同岗位的正式员工享有同等福利待遇。
另外,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符合转正条件而辞退员工,用人单位方需承当相应的举证责任,如用人单位方无员工转正考核等相关文件制度规定员工转正考核标准,或有制度但制度未对员工发生法律效力,则用人单位方需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结果,依法向员工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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