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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同时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离职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实践中,一些企业在离职证明中载明员工严重违纪、品德不好、与公司有劳动纠纷等,员工能否要求企业重新出具离职证明,并赔偿经济损失?
司法实践中有较大的争议,部分法院认为离职证明内容仅限于写明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工作年限等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利的表述会影响劳动者的求职,不宜放任。
部分法院认为,法律并未禁止将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记载在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上,记载内容属实,并不会侵害员工平等就业的权利。
实践中同一法院也可能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
陈先(化名)1997年就入职广东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6年,公司将陈某调至另一部门,职级和工资福利待遇不变,陈先不同意公司的调岗安排,未前往新部门工作。
公司连续两次向陈先发出《限期返岗通知书》,陈先拒绝返岗,公司又以拒绝合理工作安排向陈先发送了两次《书面警告》,陈先仍未返岗上班,然后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公司向陈先出具的《离职证明》中解除原因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陈先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23万余元,并重新出具离职证明。
仲裁委审理后驳回了陈先的全部仲裁请求,陈先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依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仅限于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并未包括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或涉及劳动者能力、品行等情况的描述。
公司向陈先出具的《离职证明》载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原因不符合上述规定,公司应严格按照上述条文的规定向陈先重新出具劳动合同解除的证明。
李枫(化名)2008年7月入职广州某公司工作,2016年3月公司向李枫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向李枫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中载明的解除劳动合同原因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
李枫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重新出具离职证明,仲裁委未予受理,李枫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明确了用人单位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应当具备的内容,但并未禁止将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载于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上。
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在该证明书注明了解除劳动合同依据的内容。
李枫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记载的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不实,故李枫要求重新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文件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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