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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审查劳动合同解除的形式和时间认定

2022-08-15 次浏览

劳动合同的解除时间涉及具体权利义务履行的期间,其应通过当事人的自述、书面通知、公告等证据予以审查确定。

解除的表现形式可以通过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予以呈现,还可以结合证人证言、退工办理情况、劳动手册归还情况、用人单位是否按正常工资结算周期来发放工资等因素,综合判断劳动合同的解除时间。 

在审查解除的时间与形式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劳动合同解除的时间是指解除意思表示到达对方的时间,而非解除行为作出的时间。

2、解除的意思表示应向劳动关系的相对方作出。

3、解除的意思表示必须以明示的方式呈现。如实践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长期不来上班为由推定劳动者自动离职,一般不予支持。

 (二)解除的提出者与类型

劳动合同解除主要分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三种类型,不同的提出主体会导致完全不同的法律后果。

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提出解除会发出解除通知书,而劳动者主动解除会递交辞职信,这是事实比较明确的情形。 

解除权系形成权,一经到达对方即生效,劳动合同即告解除。

无论解除的外在形式是书面通知书、电子邮件或是手机短信,法院对解除通知的内容需严格审查,从中提炼出明确、清晰的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实践中,会出现双方均行使解除权或解除行为与合同终止同时出现的情形,此时应适用时间优先原则。

前者需审查哪一方的解除意思表示先到达对方,而后者需比较解除行为生效的时间与终止情形出现的时间哪个更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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