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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休假纠纷的失效问题比较复杂,首先需要看当地对年休假纠纷的解决渠道是如何规定的。
如江苏规定年休假纠纷只能通过劳动监察解决,那么劳动监察的办案时效为2年。但是,对于2年时效的起算存在不少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从主张之日往前推2年;
另一种观点认为,如果一直未安排年休假属于来内需侵权,在连续侵权期间可以主张所有的年休假折现;
第三种观点是,从主张之日起可以往前推4年。
理由是年休假可以跨一个年度休,如2015年12月主张年休假的,2015年当年的部分可以主张,2014年全年的可以主张、2013年、2012年的也可以主张,因为2012年的年假可以跨一个年度休,即结转到2013年休,即实际上2013年的年假包括两部分,即2013年的和2012年结转过来的。
除江苏等少数地方外,大部分省市规定年休假纠纷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诉讼解决,但是劳动争议的时效又分为1年和拖欠劳动报酬时效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受1年限制两种。
按规定对于未休年休假应另外给予200%工资报酬,对此年休假未休的折现是否属于劳动报酬范畴,各地以及同一地方不同裁判者认识也不一样。
从实践中来看,有以下几种做法:
有的地方认为年休假折现纠纷属于劳动报酬纠纷,不受时效限制。
如北京,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受1年时效限制,从劳动者离职时开始计算时效,这就意味着用人单位从时效角度抗辩是徒劳的。
有的地方认为年休假折现纠纷不属于劳动报酬范畴,时效为1年。
如浙江,从次年1月1日开始计算时效。在这些省市,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的,劳动者最多可以获得2年的年休假折现。
有的地方认为年休假折现纠纷不属于劳动报酬范畴其时效为1年,但应从第三年的1月1日开始计算时效。
如广东,理由是年休假可以跨一个年度,这就意味着,劳动者最多可以获得3年的年休假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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