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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在本年度内未申请年休假视为放弃,是否有效?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如何支付?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的规定:
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既是用人单位的权利也是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的权利是说,公司有权利对员工的年休假统筹安排,不需要员工自行申请;所谓义务是指,员工有权利享受年休假,公司必须要安排;
因此,实践中也有些用人单位规定“职工在本年度内未提出休假申请的,视为放弃年休假”等类似的规定,这些规定也是无效的。
因为年休假不需要职工主动提出申请,用人单位有统筹安排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规定员工不申请视为放弃,这属于免除自己怎排除员工权利的无效条款。
但是对于员工而言,休年假是员工的权利,对于公司的安排,其可以选择休也可以选择不休,这是员工的权利。但是用人单位对于员工放弃休年假的,应当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也就是说单位要免除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责任,必须拿出两方面的证据材料:
一是单位对职工年休假已做出了安排,一般是公司的年休假安排通知,可以通过邮件、内部公示系统、书面通知等;
二是职工不休年休假是其本人原因。也就是员工的自愿放弃的证据。最好是书面的证据材料,如《自愿放弃年休假声明》等。
根据规定,带薪年休假中的“薪”的含义,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简言之,这里的“薪”不是指基本工资,固定工资,而是指提出加班费之外的所有工资性收入。
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为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
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由于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用人单位已在相应的月份支付,因此用人单位需要按照未休年休假另外支付200%的工资。
如,一名员工2017年1-12月的总税前收入为9万元,其中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合计6万元,加班费合计3万元,若该员工年末未休年假5天,那么这5天的工资为(60000/12*21.75)*5=1149.4元,那么最后用人单位支付该员工的未休年休假补偿应当是1149.4*2=2298.8元。
如果员工自愿放弃了年休假,那么用人单位可以不向职工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当然用人单位要留存好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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